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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4-07-02 15:1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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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时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保修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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