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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规定

2014-07-02 16: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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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规定: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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