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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2014-07-03 11: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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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解答】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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