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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4-07-04 10:4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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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解答】仲裁协议的效力: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诀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协议有效,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诀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撸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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