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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2014-07-07 15: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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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度计划

1)进度计划包括: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工期调整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办理: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暂停施工

1)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a)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b)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2)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即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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