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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安全事故等级

2014-07-10 11: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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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业工程施工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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