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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计价与控制》:工器具价款

2010-09-17 00:1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结算原则:一是恪守信用,及时付款;二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是银行不垫款。

  2.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则由承包方负责购货付款,并按规定向发包方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二)进口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进口设备分为标准机械设备和专制设备两类。标准机械设备系指通用性广泛、供应商(厂)有现货,可以立即提交的货物。专制设备是指根据业主提交的定制设备图纸专门为该业主制造的设备。

  1.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

  标准机械设备的结算,大都使用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合同生效之后一定日期由买方委托银行开出,经买方认可的卖方所在地银行为议付银行。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金额与合同总额相等。

  (1)标准机械设备首次合同付款。当采购货物已装船,卖方提交下列文件和单证后,即可支付合同总价的90%。

  1)由卖方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允许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2)由卖方委托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与首次支付金额相等;

  3)装船的海运提单;

  4)商业发票副本;

  5)由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证书副本;

  6)详细的装箱单副本;

  7)向买方信用证的出证银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8)相当于合同总价形式的发票。

  (2)最终合同付款。机械设备在保证期截止时,卖方提交下列单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尾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

  1)说明所有货物无损、无遗留问题、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书;

  2)向出证行开出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即期汇票;

  3)商业发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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