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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掌握抗辩权

2010-10-28 18: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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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2)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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