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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

2010-10-28 15:4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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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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