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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预习资料总结14

2010-10-28 14:4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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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4、法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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