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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了解合同的分类

2010-10-28 16:0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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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无偿借用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下列关于《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09真)
  A、格式合同由提供方事先拟定,可以重复使用
  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答案:B

  7、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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