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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2010-10-28 15: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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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产品质量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例: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关于产品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  )。(09真)
  A、购买的电气材料
  B、购买的塔吊设备
  C、现场制作的预制板
  D、商品混凝土

  答案:C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例:根据《产品标识与标注规定》,对所有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均要求(  )(09真)
  A、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D、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英文警示说明

  答案:D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检验的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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