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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资料:合同履行的规定

2010-10-28 18: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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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例:某承包人委托某进出口代理商进口成套设备,该代理商依约以自己名义与境外设备供应商订立进口合同,该合同双方约定该供应商将设备运至项目现场,接受人为该承包人。本例即属于上述“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当丙公司不支付乙公司货款时,应当由(  )承担违约责任。(09真)
  A、甲公司向乙公司
  B、乙公司自己
  C、丙公司向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向乙公司

  答案:A

  3、合同条款空缺

  (1)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例:某建筑公司向供货商采购某国家定价的特种材料,合同签订时价格为4000元 /吨,约定6月1日运至某工地。后供货商迟迟不予交货,8月下旬,国家调整价格为3400元/吨。双方为结算价格产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09真)
  A、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4000元/吨结算
  B、应按国家确定的最新价格3400元/吨结算
  C、应当按新旧价格的平均值结算
  D、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合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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