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在对外经营业务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
(4)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6)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7)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情况。
(8)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监督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公司财产所有者职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掌握公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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