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造师管理制度

2011-03-17 11: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第一部分 建造师管理制度

  1.何为注册建造师

  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2.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

  条件(四条件)

  有证书-资格证书

  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时间要求

  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延续注册

  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

  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4.不予注册情形

  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继续教育不合格

  正受刑事处罚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受骋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年龄超过65周岁

  其它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