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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法律体系形式

2011-03-17 11:3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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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民法部分

  1.法律体系

  宪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刑法

  诉讼法

  2.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方XX条例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XX地方XX办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效力顺序

  宪法(最高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4个客体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2种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4.民事主体

  自然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法人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

  主体数目变化

  主体改变-转让

  客体变更

  客体的范围变更

  客体性质变更

  内容变更

  权利增加

  权利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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