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8.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骋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骋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管理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撤销注册(5条)
建造师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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