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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监督管理

2011-03-17 11: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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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权限

  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两大责任)

  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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