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建筑法
二、建筑法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则
《建筑法》总则一章,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l)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3)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一章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有关规定;
(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根据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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