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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

2011-03-17 11: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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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由省级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其他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0.监理的依据与权限

  监理依据

  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设计文件

  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合同

  监理的权限

  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的规定

  不能超载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21.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

  成本控制

  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沟通协调

  22.监理的原则

  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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