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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效力待定合同

2011-03-18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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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性质不同撤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

  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

  形成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27.附条件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8.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9.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30.合同履行的主体

  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债务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

  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债权人

  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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