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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质量管理条例

2011-03-17 11: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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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2.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验收条件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按图施工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返修保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保修条件

  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保修程序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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