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部分 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2.竣工验收
验收主体
验收条件
责任
未验收不得使用
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按图施工
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见证取样
返修保修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业务
独立监理
依法监理
确认质量
5.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时间
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
质量缺陷与问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保修条件
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保修程序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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