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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1-03-30 09:3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四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相关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也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虽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重要的作用,故放在本节中一并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名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一)总则

  (1)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监造的监理工作。

  (3)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作出了解释。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1、项目监理机构

  (1)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

  (2)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

  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五章第四节。

  3、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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