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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行政处罚程序

2011-03-18 10: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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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规则

  查明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主体

  指实施工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8.刑罚种类

  主刑(5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9.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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