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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1-03-17 11: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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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程质量保修书

  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7.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8.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不按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9.质量保证金

  概念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的数量

  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4个14日

  10.工程缺陷与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的含义

  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

  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

  □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我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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