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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质量责任与义务

2011-03-17 11:5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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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共同责任

  依法承揽工程

  执行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责任

  科学设计

  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解释设计文件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实质:政府行为

  主体: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 ,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性质

  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要任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14.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15.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1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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