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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法

2011-03-18 10:3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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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合同法

  1.合同的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的调整范围

  广义合同-多种关系合同

  狭义合同-债权合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3.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可以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事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从合同无效与否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4.合同订立的条件

  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经过要约与承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5.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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