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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不予初始注册的特殊情况

2011-03-30 09:5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

  如果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自动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机构将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注销注册;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

  4)依法被撤销注册;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

  6)受到刑事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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