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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许可制度

2011-03-17 11: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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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建筑法

  1.施工许可制度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3.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开工报告-计委

  施工许可证-建委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4.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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