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许可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法
1.施工许可制度
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无效的情况)-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3.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开工报告-计委
施工许可证-建委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4.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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