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概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七)法律责任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设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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