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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资质审批程序

2011-03-30 09: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要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现阶段管理体制,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2个层次进行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初审工作完成后,初审结果先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提高资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从而增强其公正性。

  (三)违规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出现违规现象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3)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而承揽监理业务。

  (4)转让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是指监理企业不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全部转给其他监理企业,或者将其肢解以后分别转给其他监理企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5)监理业务。监理业务是指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这种行为也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6)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8)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并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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