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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保护

2011-03-17 12: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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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其它

  6.劳动安全卫生(5条)

  7.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同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当事人之间

  协商遵循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合法的原则

  非必要程序,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非必要程序,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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