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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2011-03-30 09: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二、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一)基本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订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二)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组织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3.出资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4.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

  合营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5.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

  合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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