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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考点精华(教材浓缩)(19)

2011-03-01 13:1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试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试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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