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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课程讲义:监理委托模式

2011-04-01 14: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二)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业主可以委托一家监理单位提供实施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服务(如图5-8所示),也可以分别按照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分别委托监理单位(如图5-9所示)。前者的优点是监理单位可以对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统筹考虑,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协调,更可使监理工程师掌握设计思路与设计意图,有利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虽然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承担乙方的最终责任,但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所以在这种模式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工作。

图5-8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的模式

图5-9按阶段划分的监理委托模式

  (三)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由于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总承包合同,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如图5-10所示)。在这种模式条件下,监理工作时间跨度大,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全面的知识,重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图5-10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四)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在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下,业主应委托1家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这样可明确管理责任,便于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和项目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等活动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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