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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10)

2011-05-19 15:5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42.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五条件)

  不可抗力-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它

  43. 预期违约

  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4.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原则

  条件-严格责任原则

  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也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必须违反了有效合同或是合同条款的有效部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不有效力,无所谓违约

  原则

  补偿性原则-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

  特殊情况下的惩罚性-如损失小于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

  45.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五种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助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

  46.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额度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非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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