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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7)

2011-05-19 15:5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6.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四种情况)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27.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8. 变更情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合并

  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分立

  分立当事人及时通知对方,可重新协商合同履行方式

  未告知对方或对方不同意,原合同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29.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顺序:

  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原则

  30. 合同中价格的变动

  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

  市场行情波动不影响合同价,执行原价*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按时交付或提取的-新原则

  逾期交付或提取的-惩罚违约者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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