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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3)

2011-05-19 15: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0. 承诺迟到的处理

  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方认可有效)

  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11.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到达时间的判定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12. 建设工程领域中行为或文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3.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的成立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多数时签字或盖章有一项即算成立

  以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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