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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重点(11)

2011-05-19 16:2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35.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组织各方进行验收

  验收步骤

  各主体分别向验收组汇报情况

  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验收组总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后的管理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甩项竣工的,另签订协议

  36.竣工时间的确定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修改后通过验收的,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约定日期=协议书中写明的时间+合法顺延的工期

  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竣工时间的日历天数

  37.保修范围、内容及保修期

  基础设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周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38. 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到达现场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9. 竣工结算程序(两个28天一个14天)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

  发包人核实和支付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将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终止

  40.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两种选择)

  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按如下处理

  如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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