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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八章重点(6)

2011-05-19 16: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6.工程师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三方面)

  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设备

  入场后的机械设备如闲置不用需运出场外,须经工程师的批准

  承包商租赁的施工设备

  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了工程进度或施工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7.工程变更管理的范围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重大设计变更)

  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真实删减而不得变相转包分包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附加工作和其他服务-可以新增工作但不得新增工程

  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18.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的原则(三原则)

  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未导致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一般不调整单价

  工程量表中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量的单价或价格

  工程量表中未有同类的,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三原则)

  实测工程量比原来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更与单价的乘积超过了合同款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的项目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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