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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重点(3)

2011-05-19 16: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6.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正常监理工作(合同中约定)

  附加监理工作-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以外的工作

  由于困难或延误等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额外监理工作

  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不超过42天准备工作时间的工作

  最常见的是发生不可抗力

  7.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是监理人承担责任的期间,非完成监理工作的时间

  监理有效期不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

  有效期起自:签订合同工程准备工作开始

  有效期截止(三条件同时满足)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

  8. 委托人(建设单位)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将监理情况通知被监理方(施工单位)

  免费提供监理所需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

  信息服务

  物质服务-指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设施设备和用房

  人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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