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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重点(3)

2011-05-19 16:2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1. 逾期交货

  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的,因逾期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也应由供货方承担费用

  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事宜进行协商,发出发货协商通知

  采购方仍需要货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货物,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12. 提前交付货物

  由供货方发出提前提货通知

  采购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接收货物,但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对于多出的货物部分,或是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可由采购方代为保管,但是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13. 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交付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

  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的,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

  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处理意见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对方

  交付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

  采购方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在到货后10天内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供货方在接到通知后10天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14. 采购方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

  不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

  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

  采购方拒绝接货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逾期提货,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贷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贷时供货方实际发生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逾期付款

  采购方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货物交接地点错误

  所产生的后果均由采购方承担

  责任范围包括自行运到所需地点或承担供货方及运输部门按采购方要求改变交货地点的一切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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