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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九章重点(2)

2011-05-19 16:3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4. 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三原则)

  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实际影响)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归属)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程序问题)

  5. 工程师作出索赔处理决定

  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索赔处理决定”经予答复,在28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

  无论工程师与承包商达成一致,还是工程师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可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补偿款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中

  超过工程师权限的,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6. 索赔的其它规定

  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可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

  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可签发有关证书

  承包人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结束

  如承包人不同意,按合同争议方法解

  7. 工程师对索赔的影响(工程师是核心)

  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如果工程师工作出现问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

  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

  工程师可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

  在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赔偿不一致时,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

  对合同的索赔,工程师有权将它纳入工程进度付款中

  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在仲裁或诉讼中,工程师作为工程全过程的参与者和管理者,可以作为见证人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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