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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八章重点(8)

2011-05-19 16: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4.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相当于我国的竣工并移交)

  基本竣工的条件-指可以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合同规定的一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工作,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

  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可以移交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28天内,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但是合同尚未终止,剩余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25.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

  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工程师应在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但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工作,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6.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重新检验

  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进,重新进行竣工检验

  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工程师有权选择)

  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可拒收工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赔偿,赔偿包括

  业主为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

  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折价接收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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