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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重点(6)

2011-05-19 16:1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8.设计合同中支付管理

  定金的支付

  有定金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3天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定金不参与中期支付,在合同最后结算时可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设计费的管理原则

  即时支付

  不留尾款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设计费支付百分比

  合同签订3天内,20%作为定金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支付30%

  施工图阶段,分期分批支付剩余部分的50%

  施工图完成,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19. 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三种情况)

  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1天,承担应付金额的2‰违约金,设计期顺延

  逾期30天以上,设计人可暂停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审批工作的延误

  视为发包人的责任

  按设计人全部完成任务对待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设计未开工的,不退还定金

  已开工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已开工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20. 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错误

  小错误,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

  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还不能收取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注意,不是损失部分,仅指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另按实际损失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每延误1天,减收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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