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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12)

2011-05-12 10:5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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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

  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

  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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