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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重点(4)

2011-05-19 16: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给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作为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工程师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12. 开工

  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工程师不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13. 工程的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

  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必须由承包人自已完成

  分包需提请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分包资质和能力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包人的报酬只能由承包人支付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4. 支付工程预付款

  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承包人可在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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