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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重点(2)

2011-05-19 15: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时间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7. 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期一般为新要约

  8. 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一般认为承诺有效

  9. 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

  信件或电报,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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