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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精选(19)

2011-05-12 10: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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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重点解析:

  1.注意掌握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举例说明表见代理:

  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去购买材料,有一天,某甲出差路过一个水泥厂,看到水泥的质量很不错,于是就代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如果水泥厂(即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当然,这事实上只能是误会,因为某甲没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就意味着水泥厂将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后,建筑公司就必须将这批水泥买下来,如果不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某甲是没有代理权的呀,水泥厂怎么会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哪?应该说,能让水泥厂相信的途径有很多,例如,该建筑公司曾经委托某甲买材料,并且给了某甲一份委托书,但是,那次委托事项完成后,建筑公司疏于管理,一直没有将委托书收回。而委托书上面也没有注明失效日期。今天,某甲刚好将委托书派上用场,这样,就可以认为水泥厂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它因素确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重点解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即缔约方)不知道其超越权限,即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否则,相对人明知其越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将此类效力待定的合同与表见代理相对比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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