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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重点(5)

2011-05-19 16: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现场接收

  发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到货前24小时,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清点

  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移交后由承包人保管,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的,发生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材料设备的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差价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不适合约定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规格、型号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费用

  1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由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到货清点

  承包人采的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时,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场地,重新采购,承担由此发性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具体的检验工作均由承包人完成,谁提供材料设备就由谁来承担检验费用

  无论材料由谁提供,保管均由承包人保管,谁提供材料谁承担保管费

  多次检验均不能免除提供者的责任

  谁的错误由谁来承担费用,发包人的原因可以顺延工期,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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